事情发生在1999年的时候,当时在一个路口,几个小孩儿在那里玩耍,突然之间一辆红色的车子路过时,将一个孩子撞倒。当时有两名路过的妇女看到了这一过程,当时孩子在地上滚了一圈,口中有白沫,从车上下来一个人,把孩子抱上车,车子就快速开走了。
孩子的家人知道后赶忙追赶,但是没有找到,之后就报了警,警方在三天后接到举报对张某某进行抓捕,但是张某某畏罪潜逃。两年后张某某落网,但是孩子活不见人,死不见尸,按照张某某的交代也没找到孩子。由于孩子没找到,在法律上就缺了最重要的一环,所以迟迟没有定罪,而这一等就是20多年。
从个人感情来讲,一个孩子被撞后抛尸而凶手迟迟不能被定罪,这是相当的让人无法理解的。
这件事情中当时张某某撞了孩子是事实,而且张某某对事实供认不讳,并且供述了当时撞了孩子,想要带其上医院,但是后来发现孩子死了,所以当时就将孩子抛尸在一个暗渠当中,而奇怪就奇怪在张某某供述的地方没有找到孩子,我觉得当时张某某是在两年后落网的,两年的时间变故太大了,也有可能没死被人救了,当然也有可能被谁给埋葬了等等都有可能。但是这些按照人之常理来说,既然张某某供述了,也就表示却有此事,要不然这么大的事情他也不可能去承认,那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,但是没有,所以按照常理让人无法理解。
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孩子没有被找到确实缺少最重要的一环证据,无法定罪体现法律的原则性。
法律有一条规定是疑罪“从无”,利在保护人权,怕的就是冤枉一些没有犯罪的人,所有的案件都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,因此仅仅靠被告人的供述是不够的,没有其他证据,不能将其定罪,这是法律的规定,不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,而去不执行法律的规定,没有任何人可以擅自更改法律,毕竟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,他要求的做到尽可能的公平,即使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保护了坏人,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,这就是法律的原则性,但并不是说坏人就能逃避惩罚,要相信那句话“善恶到头终有报,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”。
其实还有另外有句话就是“法律不外乎人情”,虽然不能在刑事上定罪,但是已经在民事上进行了赔偿,法律判决张某某赔偿受害人475940元,而实际上只收到11万,而这是可以实现的,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监督执行,也希望警方加大进一步的调查力度,早日找到孩子,不管是死是活,这样才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圆满的解决。
事情发生在1999年的时候,当时在一个路口,几个小孩儿在那里玩耍,突然之间一辆红色的车子路过时,将一个孩子撞倒。当时有两名路过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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