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几年大学生甚至还有硕士生、博士生因学业、工作、生活或其它原因自杀的消息不时曝光于网络。例如前段时间炒的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自杀事件,兰职技术学院的两名学生自杀事件等等。
近日,在江苏大学校园里,一名21岁的大学生从一座教学楼的6楼厕所窗户跳下当场摔死。而他在跳楼之前,刚刚与自己的母亲分开,他没有留下多少的遗言,只是在手机备忘录里留下两条信息,一条是不知道为啥搬宿舍能好好学习,另外一条是银行卡的密码信息,其余的什么都没有留下。
这些事件发生后,学生家长都在质疑学校的责任,那么,在这些自杀案件中,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呢?
我个人以为,学生在学校出事以后特别是自杀以后,家长质疑学校的管理责任这本身不能说错。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这些在校大学生都已成年,都是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,对自己的行为应由自己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那么,学校在这些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?我个人认为:即使非要说学校存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,那也是非常小的责任,或者说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,不存在赔偿的法律责任。
这起事件的责任也是如此,被留级、被调换寝室本是大学校园正常不过的事,却想不到这位同学却意外的跳楼自杀,我们在悲痛之余,只能惋惜这早逝的生命!
近几年大学生甚至还有硕士生、博士生因学业、工作、生活或其它原因自杀的消息不时曝光于网络。例如前段时间炒的大连理工大学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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