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想大部分人都跟我一样的感受,这样的处罚貌似太轻了,这个处罚仅仅是从案件的结果(受害者顾某轻微伤)来考量,却忽视了四名打人男子的违法性质。受害者顾某和同伴先行来到夜宵摊,随后陈某宇等三名男子也来到夜宵摊,因为陈某宇和顾某的同伴认识,就到她们这边分烟、聊天,然后把手搭在顾某的肩膀上向顾某借打火机。
这一轻浮的动作引来顾某的反感,随机从口角演变成肢体冲突。在被劝解开后,陈某宇又打电话叫来另外两名男子,于是形成了5对1的局面,只不过其中1人未参与,另外4名男子参与了殴打顾某的违法殴打行为。
以我看来,接打火机为假,想要搭讪是真,或者可以说想要对顾某动手动脚才是陈某宇等人过去的主要目的。
如果单纯从顾某的伤情鉴定结果(轻微伤)来看,也的确算不上什么大事,陈某宇等4人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之相关规定,这个处罚结果也合乎法规。
可是案件难道只从结果来认证吗?这不应该成为一些违法者钻的空子,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,才让有些人肆无忌惮。
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,让违法者付出代价。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,让更多人因为法律的存在而规范自己的行为,这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。
如果是一对一,那称之为打架斗殴,治安案件无可厚非。但是纠集四五个人,一起打一个,就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打架斗殴,这是典型的团伙。
这次是一个女人,如果下次对方也是三五个男人,会不会引起聚众斗殴,甚至引发人员伤亡的惨剧呢?
对于没事找事,无事生非的一类人,应该加大处罚力度,除了让当事人警醒之外,更重要的原因是警示其他人,让其他人明白违法成本很高,自觉的约束自己的行为。
诚然,犯罪分子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选择什么方式犯罪,具有不确定性。可有些案件,也是因为一些女性的某些行为,间接的“引诱”了犯罪行为的发生。
女性的自我保护,不仅仅体现在遇到危险之时的临危不惧,巧妙应对。实际上一些日常行为习惯,穿衣打扮也应注意,不要给一些不法分子“非分之想”。
我想大部分人都跟我一样的感受,这样的处罚貌似太轻了,这个处罚仅仅是从案件的结果(受害者顾某轻微伤)来考量,却忽视了四名打人男子的违法性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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