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真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?
7月4日晚,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二中门口发生一起伤害案。初三十五岁学生王某,手持美工刀将十六岁是杨某割喉,伤口长达10厘米,深3厘米。因为伤势很重,几次辗转到省医院,后因为治疗费用无法承担又转院到当地医院住院,伤人者李某母亲到医院送了一千元钱后就再无音信,没有公开道歉,甚至还叫嚣说,要钱没有,要命一条,而伤者如今已经花费三万余元。目前还有部分住院费欠缴。
然而伤人者李某,因为未满十六岁甚至连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都免了,只罚款了五百元就不再追责。
这件事情,让我想起了之前十四岁男童强奸未遂杀害女童的事情,因为未满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,所以也只是进了少管所管教一阵子。
精神病人杀人不负责,未成年人杀人不负责,甚至连赔偿都有限,我个人认为,这不太公平。
这样会助长十四五岁的孩子做错事的气焰。甚至会助长其家长蛮横无理的气焰。
作为家长,孩子将别人伤成重伤,没有心怀愧疚,积极配合赔偿治疗,取得谅解,同时减轻自己的愧疚,加强对子女的教育,反而大言不惭的说,“要钱没有,要命一条”。我觉得这样的家长才会教育出那样狠厉暴躁的子女。有人说,李某是被杨某逼急了才举刀伤人,但是仅仅看他家长的表现,我就觉得这件事情错在他们。口角可以,动刀就是暴力了。
我建议伤者杨某家长去申请法律援助,走司法途径,即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至少可以要一定的经济补偿,不能纵容,不能退缩。
7月4日晚,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二中门口发生一起伤害案。初三十五岁学生王某,手持美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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